诉讼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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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范围:民商案件、刑事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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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6-05-22
案例一
郎某江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、非法狩猎、传授犯罪方法案
【基本案情】
2025年3月至7月,在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,被告人郎某江在贵州省湄潭县使用捕鸟网、诱捕器等禁用工具,非法猎捕画眉鸟、灰胸竹鸡、灰喉鸦雀、红嘴蓝鹊等野生鸟类80余只,并部分出售获利2190元。同期,郎某江通过抖音在直播间传授捕鸟方法,发布已捕获鸟类等内容的视频,销售捕鸟网130余张,并指导购买人使用。经鉴定,郎某江使用的捕鸟网具、诱捕器属于禁用工具。查获的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灰胸竹鸡、灰喉鸦雀、红嘴蓝鹊为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案发后,涉案活体鸟类均已放归自然。郎某江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6850元。
【裁判结果】
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郎某江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,构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;其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,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狩猎罪;其通过网络直播、微信聊天等方式向他人传授非法狩猎方法,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。鉴于被告人郎某江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遂判决被告人郎某江犯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、非法狩猎罪、传授犯罪方法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、追缴违法所得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【典型意义】
本案是依法打击通过互联网传授犯罪方法、售卖野生鸟类的典型案例。被告人郎某江为牟取非法利益,不仅非法猎捕、出售野生鸟类,还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传授狩猎方法,销售禁用猎捕工具,形成“猎捕—销售—技术传授—工具供应”违法犯罪链条,呈现出野生鸟类犯罪职业化、网络化、产业化的新特征。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,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,全面惩治“捕、教、售”违法犯罪。同时,考虑到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,认罪认罚,依法对其从宽处理,实现了宽严相济。本案的审理为切断野生鸟类互联网犯罪链条,净化网络环境,维护生物安全有着重要意义。
案例二
李某银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
【基本案情】
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,在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,被告人李某银驾驶车辆前往贵州省瓮安县、开阳县、桐梓县等地禁猎区,使用机关笼非法猎捕棕头鸦雀266只。其间,李某银建立微信群,通过线上拍卖、线下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售棕头鸦雀247只,非法获利26000余元。2023年9月,公安机关在其住宅、车辆等场所现场查获棕头鸦雀31只。经鉴定,案涉鸟类均为棕头鸦雀,系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经评估,李某银非法猎捕并出售棕头鸦雀的行为,对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系统造成损害,所需生态修复费用为74100元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已将现场查获的31只棕头鸦雀全部放归自然。
【裁判结果】
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银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多次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“三有”保护野生动物棕头鸦雀共计266只,并通过网络平台予以销售,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。同时,被告人李某银的犯罪行为对当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造成损害,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遂判决被告人李某银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;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74100元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【典型意义】
本案系非法猎捕国家“三有”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。“三有”野生动物具有控制害虫、维持食物链平衡等生态功能,是生物学、生态学的重要研究对象,与人类社会文化密切相关,具有重要的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。本案被告人非法猎捕“三有”野生动物棕头鸦雀,并通过线上拍卖方式出售牟利,犯罪跨域广、涉案数量多,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损失,应予以严惩。本案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,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,落实了“损害担责”的原则。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“三有”野生动物重要价值的认知,进一步营造保护“三有”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。
案例三
余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
【基本案情】
2023年2月,吴某章与杨某夫妇商定,由吴某章在福建省猎捕画眉鸟出售给杨某夫妇在织金县经营的“杨氏鸟笼店”。此后,吴某章在福建省古田县架设捕鸟网,多次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,并雇佣被告人余某负责部分鸟类的跨省运输。2023年3月至4月期间,被告人余某明知所运输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画眉鸟,仍接受吴某章雇佣,以每次300元的报酬,先后两次驾车从福建省莆田市将56只野生画眉鸟运输至贵州省织金县交给杨某夫妇。经鉴定,被告人余某所运输的56只野生画眉鸟价值共计280000元。另,吴某章、杨某夫妇因犯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判处刑罚。
【裁判结果】
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余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价值280000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。鉴于被告人余某认罪态度较好,确有悔罪表现,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。遂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,追缴违法所得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【典型意义】
本案是依法打击跨省贩卖、运输野生画眉鸟的典型案例。近年来,画眉鸟等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呈现链条化、跨区域化特征。本案中,被告人虽未直接参与捕猎或者售卖,但其运输行为是实现跨省交易的关键环节。本案对运输环节实施精准打击,有利于切断“捕-运-售”犯罪链条。同时,吴某章、杨某夫妇等犯罪分子已悉数落网,彰显人民法院“全链条”打击野生鸟类违法犯罪的决心。本案的审理表明,非法捕猎、运输、收购、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无论处于哪个环节,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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